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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要求重新分割原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最终被一审法院驳回。2022年,黄先生和前妻陈女士签订离婚协议自愿离婚。后来,他在诉状中称,当初是为了使长子有一个好的心情参加高考,自己只能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但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
黄先生是甘肃甘谷县人,比陈女士年长两岁。2004年,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共育有两个孩子。为改善家庭经济状况,黄先生外出打工挣钱,陈女士在家照管孩子。黄先生称,自己在外面起早贪黑四处奔波,但夫妻俩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22年初,考虑到长子将要参加高考,自己多次劝陈女士不要吵闹,但对方却变本加厉。为了使长子有一个好的心情参加高考,他只能在离婚协议上签字,“也很无奈地对婚内共同财产予以放弃。”
事后,黄先生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2年2月25日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并依法对原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48万元整(后来他又变更诉讼请求,分割共同财产48万元变更为82万元)。黄先生称,自己对于离婚协议中放弃共同财产的行为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是在陈女士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
公开司法文书显示,黄先生和陈女士当初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两个孩子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承担任何抚养费,女方享有随时探视权。此外,夫妻共同财产有楼房两套,97㎡的归男方所有,137㎡的归女方所有。此外,福特牌汽车归女方所有,现代牌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在一年内支付女方经济补偿款20万元整,如果男方一年内未支付20万元整,则将97㎡的房产过户给女方所有。“离婚协议书”还约定,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债务均为男方所借,全部由男方负责偿还。
6月14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黄先生与陈女士于2022年2月25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且为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黄先生主张离婚协议是受被告陈女士胁迫所签,但就该主张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对于原告要求撤销原、被告双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一审法院驳回了黄先生的诉讼请求。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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