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相关资料图)
某高中为招揽生源承诺现金奖励一事,
引发网友关注。
据了解,
该校的招生简章写明,
“高考考入985、211、‘双一流’高校的,
学校给予5万元至30万元奖励”。
该校学生小王考入符合条件的大学后,
要求学校支付奖励未果将其起诉。
最终,
法院判决该学校支付小王5万元奖励款。
学校拒不兑现奖励,
是否已涉嫌违法?
如此招生是否合法妥当?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振勇律师的专业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在本案中,学校发布招生简章目的是吸引优质生源前来报名,且所宣传的奖励条件具体明确,在某种程度上是学生报名时考量的因素之一,学校与学生双方之间成立了教育培训合同关系,学校应当依约履行,拒不兑现奖励的行为已涉嫌违法。
现实中,不少学校为吸引优质生源,开出高额奖金等丰厚条件,如此招生从法律角度上不宜将其界定为违法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招生过程中,发布的招生简章务必要真实、合法,不得出现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并不得出现法律明文禁止的相关用语,宣传过程中不实施混淆行为,不欺诈学员等。另外,招生简章等也要报送相关部门审核,确保整个流程合法合规。
策划:杨新顺 宋胜男
文字:李一鸣
视频:李唯祎 李宗奇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季天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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